您现在的位置是:心海E站 > 句子大全 > >正文
140句招摇撞骗的意思解释词语精选好句
发布时间:2023-12-17 12:53:30 admin 阅读:59
招摇撞骗的意思
1、分崩离析的意思
(1)、只是奴才们在外头招摇撞骗,闹出事来,我就耽不起。
(2)、(举例造句):只是奴才们在外头招摇撞骗,闹出事来,我就耽不起。★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0六回
(3)、对于法条竞合,既可以从静态方面加以研究,即分析哪些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也可以从动态方面研究,即在具体案件中实际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同时触犯数个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并进而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此意义上,亦不妨将法条竞合称为“法条竞合犯”)。从静态方面看,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数个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性;从动态方面看,法条竞合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4)、当她在众目睽睽的温布尔登赛场上操纵着一局大拼杀的时候,也非完全铁石心肠。
(5)、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存在的是想象竞合关系
(6)、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威信;
(7)、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者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8)、(1)在刑法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将重法优于轻法作为法条竞合的补充法律适用原则,违背了立法原意,悖离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应当予以反对的。因为:立法之所以在普通法条之外又另立特别法条,就是要运用该特别法条对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给予特殊保护,申言之,在此种情形下,只有适用特别法条方切合立法意旨,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比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言,罪刑法定原则处于更高层次,不能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有的特殊法条规定的刑罚偏轻,不能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应当通过修改完善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不应刑法解释来“弥补”,否则便会混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9)、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认定
(10)、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应当说,在法条竞合的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在刑法已对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刑法规定选择适用特别法,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然而,当刑法对竞合法条的法律适用未作明文规定时,主张无论何种情形,即便在适用特别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将导致罪刑明显有失均衡时,也必须一律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否则就“悖离了立法原意”,则未免过于绝对。因为刑法未对这部分竞合法条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原因比较复杂,并非是立法者的疏忽,也不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不需作出规定而只需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即可。在我们看来,对那些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其法律适用原则的法条竞合,实际上大多蕴含着这样一种立法技术和思想:立法者有意给司法者留予了裁量空间,即由司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刑法基本原则决定法条选择适用的原则。其中,如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适用特别法,并不存在罪刑明显失衡问题,则适用特别法,这样可以更为准确地反映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而如果适用特别法将导致罪刑明显失衡时,则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适用重法,从而避免最终的定罪量刑结论与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显然,在此种情形下,并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因为,第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必须适用特别法;第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同样符合普通法、重法规定之罪的构成;第这样处理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旨。
(11)、示例:一个青年冒充高干子弟,到处招摇撞骗,终于受到法律制裁。
(12)、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来说,光从字面上看可能无法理清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13)、为了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或为了与对方结婚,仅向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14)、2007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在某市偶遇方某,交谈中得知方某来该市为其和其弟办理申请移民美国的手续,杜某遂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的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移民条件,并表示有能力帮助其办理移民。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和“活动费”人民币25万元交给杜某。
(15)、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6)、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7)、这个人一点儿也不务正业,成天在外游荡,靠招摇撞骗过日子。
(18)、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
(19)、如果涉及财物,则属于诈骗罪,而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则定以招摇撞骗罪。此方案有利于区别两罪构成,避免讨论复杂的交叉关系,且现实中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较多,其他非法利益较少,足以被招摇撞骗罪的两个量刑档次囊括,较好地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当然缺点依然明显,在涉及财物时,忽略了对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评价。
(20)、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系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不同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招摇撞骗的意思解释词语
(1)、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实施撞骗行为,不成立犯罪:例如,甲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2)、那么,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如何处理呢?如果仍然依照招摇撞骗罪判处,则最高只能处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适用诈骗罪法定刑则突破了招摇撞骗罪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界限。
(3)、其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性质相异的刑法分则条文,在逻辑上存在竞合关系。
(4)、(注意)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动模范。
(5)、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代理、控告及大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控工作。专注刑事法律业务10余年,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为专长,并为山东、上海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涉外金融、证券公司提供了及时、稳妥、周密的刑事法律风控服务,以勤勉的敬业精神、精湛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综合效果获得了各方信任与好评。
(6)、意思为:招致蜜蜂,吸引蝴蝶。比喻吸引别人的注意。
(7)、后杜某借口办理存在困难,“活动费”不够,又陆续从方某处拿走人民币30万元。期间,杜某不断炫耀自己受领导器重,博得方某好感后玩弄方某。此后方某见申请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打听,才知上当。方某精神遭受严重摧残,乃至精神失常,几度自杀,因家人及时劝阻未果。
(8)、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历来有对于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不少争论,如果要理清诈骗罪和招摇撞骗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解释清楚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的关系,然而这后两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是法学领域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因此笔者以下将介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种说法。
(9)、众目睽睽之下,孤男寡女,同处一室,毕竟有瓜田李下之嫌。
(10)、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局限于骗财,还有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玩弄异性,荣誉,政治待遇,虚荣心等。当初立法的时候确实考虑到这种特殊性,除了可能骗取的物质利益,还有为了很多非物质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使得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罪名来打击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才专门规定了招摇撞骗罪,骗财还不是最主要的,当然也应该包括骗财,我们可以从司法解释中得出这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是不排除骗财的行为。
(1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夏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系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12)、众目睽睽之下,双方退到了适合骑兵加速的距离,随后同时持着木枪策马奔向对手。
(13)、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四回,你只会怨我顾前不顾后,你怎么不怨宝玉外头招风惹草的呢?
(14)、那个德瓦隆骗子利用希基塔里人的多阶段生命周期来招摇撞骗。
(15)、具体何谓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或者说法条竞合可以表现为哪些形态,这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久有争论。对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是:(1)法条竞合中数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不仅可以表现为包容竞合(即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也可表现为交叉竞合(即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存在部分交叉、重叠关系);交叉竞合客观存在,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与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之问、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与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之间、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问以及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之间等等,均存在交叉关系;否认交叉竞合的存在,不符合立法实际;将交叉竞合排除在法条竞合之外,一方面势必将导致此类法律现象在理论研究上无所归属,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2)有学者提出,法条竞合包括独立竞合(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为另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包容竞合(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交叉竞合(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和偏一竞合(指两个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已经超出重合范围的情形)四种形态。此种观点是否能否更为科学准确地反映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并为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运用,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16)、第二种则采取了“重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陈兴良教授即认为此处属于“择一关系”,“择一关系是德国学者宾丁最早提出的,他认为只要数个法条基于不同的法律观点对同一行为加以处罚,则有选择关系的存在。如果不同的法条论以相同的刑罚,无论使用那一条都可以,但是若刑罚不同时,则应适用对行为人最不利的法条。
(17)、这种观点似乎未能注意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段所明确规定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8)、(出处):《清会典事例·七四刑部·吏律职制》:“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拿究治者,亦交部议处。”
(19)、我们会想用填充词的原因可能是跟咱们有种压力,好像就得说些什么,特别是在众目睽睽下更是如此。
(20)、夏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数额为72000元,为数额巨大财物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本案应认定为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夏某某的刑事责任。
3、强词夺理的意思
(1)、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他这样站在那儿,众目睽睽,我从未见过这样忸怩不安的人。
(3)、2002年8月初,梁其珍冒充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前往潜山县,骗取了该县人大、公安局有关领导的信任,陪同其游玩。
(4)、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其下常见原则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据此,关于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之间法条竞合关系又分两种。
(5)、(出处):《史记·孔子世家》:“居卫月余,灵公与夫人同车,宦者雍渠参乘,出,使孔子为次乘,招摇市过之。”
(6)、招摇撞骗的出处:《清会典事例·七四刑部·吏律职制》:“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拿究治者,亦交部议处。”
(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主流的观点认为系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不同保护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呢?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8)、(故事):公元前494年,孔子带着弟子子路、颜回周游到卫国,卫灵公想与他结为兄弟,而作风轻浮而执掌大权的卫灵公妻子南子故意挑逗孔子。卫灵公与南子带孔子出游,在大街上招摇过市,丝毫不提在卫国施行仁政之事,孔子只好带学生离开卫国。
(9)、(拼音):zhāoyáozhuàngpiàn
(10)、意思:像花枝迎风摆动一样。形容妇女打扮得十分漂亮。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
(11)、当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时候,招摇撞骗罪最多只能判十年,而普通罪名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如果仍然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会导致量刑明显失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即便诈骗罪不能很好的表达犯罪行为特征,退而求量刑也没有办法。
(12)、译文:脚步轻轻移动,好像花枝迎风摆动一般好看。
(13)、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14)、(拼音):yáo yáo huǎng huǎng
(15)、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好处的(如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捐款),不成立犯罪。
(16)、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拓展与创新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二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理事。
(17)、花枝招展、树大招风、招展、招认、招手、招笑儿、打招呼、招风、招摇过市、耍花招、招待所、招眼
(18)、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19)、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
(20)、清陆陇其《答仇沧柱太史书》:“不才庸吏得于光天化日之下,效其驰驱。”原来形容太平盛世。后多用以形容大庭广众、人所共见的场合。
4、招摇撞骗的意思拼音
(1)、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财物,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按诈骗罪定罪,量刑更重。
(2)、解释:屈:冤枉;招:招供。指无罪的人冤枉受刑,被迫招认有罪。
(3)、言轻则招忧,行轻则招辜,貌轻则招辱,好轻则招淫。
(4)、(注意)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动模范。
(5)、用法:花枝招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补语;形容女子打扮得艳丽。
(6)、对于此案来说,客观方面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又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威信的客体,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7)、通过对行为人进行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数罪并罚的形式,可以完整评价行为人行为,保护所有被侵害客体,但是难免会偏向重刑主义,可能会侵犯行为人权利,在根本上对两罪的区分适用并没有帮助。
(8)、法益侵犯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
(9)、我的脸一下子变红了,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在众目睽睽之下,我拿起书狼狈地跑了出去。
(10)、车门打开,一个西装革履,带着金色边眼镜的歇顶男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潇洒的下了车。
(11)、张明楷教授则针对法条竞合关系的两种情况作出批驳。如果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如上文所述,会造成罪行不均衡现象;如果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则违背了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2)、为了娶得美娇娘,他不惜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拿着一束鲜花当众下跪求婚。
(13)、遮着别人的耳朵和眼睛,比喻以假象蒙骗别人。
(14)、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实施撞骗行为,不成立犯罪:例如,甲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15)、然而从现代刑法学知识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可知,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属侵犯财产罪(第五章);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得知,招摇撞骗罪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位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16)、招摇撞骗:(zhāoyáozhuàngpiàn)
(17)、法条竞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其不只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而且有其刑事立法依据。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规定表明,如果某种行为虽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依其他法条论处,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这不仅肯定了法条竞合的存在,而且肯定了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18)、第一种,根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因此以招摇撞骗罪定罪。然而对此处的解释可以参见本文第二部分,虽然定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比较准确的评价,但是在量刑上较之同等金额的诈骗罪有较轻的嫌疑,似有不妥。此外,笔者还认为过多引证罪状不利于刑法条款适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客体并不全然相同,因此是否属于特别法和普通法关系还有待商榷。
(19)、释义:假借名义,到处夸耀自己,进行蒙骗欺诈。
(20)、众目睽睽之下,他将一个标有腐败证据的纸皮箱送到了总检察长办公室。
5、招摇撞骗的意思及成语解释
(1)、秀女为了青云之路明争暗斗实属平常,但伤及性命,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皇后举办的宴会上,那就是在打她的脸了。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3)、出处:明冯梦龙《醒世恒言》:“蓬步轻移,如花枝招展一般。”
(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并不难辨明,此处不拟对之展开论述。此处所欲着重探讨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与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规定的选择适用问题。上已提及,该两法条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而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段又明确规定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该两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当一律适用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去乃至现在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招摇撞骗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5)、招摇撞骗:(zhāoyáozhuàngpiàn)
(6)、大庭广众(dàtíngguǎngzhòng)
(7)、基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复杂现状,笔者提出三种可能的改进方案。
(8)、撞骗:寻机骗人。假借名义,进行蒙骗欺诈。《清会典事例·七四刑部·吏律职制》:“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拿究治者,亦交部议处。”
(9)、他卖假药、假酒,一辈子尽干些招摇撞骗的勾当,难怪家人都不理他。
(10)、我们认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梁其珍构成招摇撞骗罪,从定性看是准确的:其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梁其珍多次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这显然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点。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梁其珍骗取他人250元钱款,已超过个人诈骗之“数额较大”的标准(3万元),但尚远远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20万元),因此,根据上面的论述,可以认为其行为在招摇撞骗罪的评价范围之内。进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段的规定,就应当适用第二百七十九条,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量刑看是适当的:首先,被告人梁其珍冒充人民警察,不仅骗取他人的爱情,还骗得了数额巨大的钱款;其次,被告人梁其珍系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再次,被告人梁其珍冒充的人民警察,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最后,为了进行招摇撞骗,被告人梁其珍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公文、证件,并盗窃警服、警帽,这些也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以上事实、情节,有关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11)、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二回:那些家人在外招摇撞骗,欺凌属员,已经把好名声都弄坏了。
(12)、在犯罪构成上,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如下:
(13)、用法示例:新来的邻居成天打扮得妖娆,一看就是招蜂引蝶的模样。
(14)、意思:像花枝迎风摆动一样。形容妇女打扮得十分漂亮。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
(15)、这个人没有一份正当的工作,整天饱食终日,就靠出去招摇撞骗来维持生活。
(16)、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好处的(如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捐款),不成立犯罪。
(17)、并且,财物数额只是招摇撞骗罪非法利益中的一部分,其余非法利益在量刑评价上很难在程度上客观评价,如果特别针对招摇撞骗罪中骗取财物部分提高法定刑,则无法与其他部分同等考虑,特殊部分过多,不利于法条整体。
(18)、责任要件不同:本罪不要求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必须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9)、(举例造句):凭阑凝望,过市招摇,虽分声价之低昂,各擅风花之点染。★清·玉魫生《海陬冶游录》
(20)、其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该数个刑法分则条文,既可以为同一法律所规定,如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也可以为不同法律所规定,如1979年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机密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必须是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即罪名相异)。同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之间不存在所谓法条竞合关系,同种犯罪的实行犯与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之间,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之间,实害犯与行为犯、危险犯之间,也无所谓法条竞合问题。认为同种犯罪的不同形态、构成之间亦存在法条竞合的观点,既混淆了法条竞合与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以及犯罪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等刑法范畴之间的界限,又没有实际意义,并不科学。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法益侵犯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
(3)、(解释):招摇:张扬炫耀;市:闹市,指人多的地方。指在公开场合大摇大摆显示声势,引人注意。
(4)、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赢就赢的轰轰烈烈,输了就下次再来过,众目睽睽之下,输赢是非自有公论。
(6)、其次,对刑法未明确规定法律适用原则的竞合法条,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将导致罪刑明显有失均衡,则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对此,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7)、《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意思为:招致蜜蜂,吸引蝴蝶。比喻吸引别人的注意。
(9)、陕西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在浙江大学顺利举办
(10)、此时我们据《刑法》可知,“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但不以骗取某种利益(骗取金钱等)为要件。
(12)、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威信。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属于侵犯财产罪(第五章);招摇撞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79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14)、众目睽睽之下,罗摩神的化身精神专注地洗涤首饰,清除副女王残留在钻石上的污迹,然后将戒指戴在手指上。
(15)、北京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2009年度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0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评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硕士生导师。
(16)、他辞职后,还假借公司名义,到处招摇撞骗,使我们公司声誉受到了影响。
(17)、这些歹徒虚设行号,到处招摇撞骗,许多商家因此受害。
(18)、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四回,你只会怨我顾前不顾后,你怎么不怨宝玉外头招风惹草的呢?
(19)、绿色壁垒的消极性是众目睽睽、有目共睹的,可谓千夫皆指。
(20)、用法示例:新来的邻居成天打扮得妖娆,一看就是招蜂引蝶的模样。
(1)、2019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经朋友王某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后夏某某冒充靖边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的身份与张某某来往。2019年10月份,夏某某谎称靖边县公安局查扣了两车柴油,自己有能力低价卖给张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72000元。
(2)、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这么多钱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欧洲大陆移动。
(3)、那就是说,在中国,万众的眼、世人的嘴,能把最个人的行为变成群体行为,甚至把最隐秘的夜半出逃变成众目睽睽下的公开行程。
(4)、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5)、可以发现上述三种方案在某种程度上都只能解决部分矛盾,无法完全正确且无争议地对此问题作出解答,有关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目前只能各说各话,囿于笔者有限知识水平,该问题到此结束不谈,期待未来在更多法学专业人士的努力下,可以提出更好更完善的理论,促进我国法制发展。
(6)、行为人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不能证实其对涉案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7)、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而与高铭暄、马克昌教授在《刑法学》中明确指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法条竞合关系相对的是,张明楷和周光权教授都在自己的著作中认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8)、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9)、人人都可以看到,极其明显。睹(dǔ):看见。
(10)、现今社会,各种天花乱坠的保健品,各种招摇撞骗的骗子,那更是害人不浅。
(1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12)、警察们拿出手铐,姚依蕾很配合的伸出双手让他们铐上,和陈子锟一起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押到了车站警察署。
(13)、她是零碎诈骗高手,她的假话空话特多,招摇撞骗!
(14)、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其珍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梁其珍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15)、东京市长在众目睽睽下遭暗杀,旅居于日本的前中情局探员韩查维奉命追缉幕后黑手。
(16)、让《民法典》守护少年的你——陕西铁检分院到西安市中铁中学开展“民法典进学校”主题活动
(17)、用法:花枝招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补语;形容女子打扮得艳丽。
(18)、解释:屈:冤枉;招:招供。指无罪的人冤枉受刑,被迫招认有罪。
(19)、(1)陈兴良.法条竞合论(J).法商研究.
(20)、两人皆认为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不同保护法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想象竞合,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明显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故此属于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