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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句责任认定书下来后赔偿程序精选好句
发布时间:2024-01-18 07:44:45 admin 阅读:59
责任认定书
1、责任认定书下来了是不是就结案了
(1)、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5月26日)
(2)、编者按: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或是刑事责任追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存在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得以明确,但对其证据归类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仅需界定其证据属性即可,围绕该证据的适用,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途径。
(3)、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好意搭乘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及原、被告双方主、客观行为,被告颜某应安全驾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其在明知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的情况下仍让原告搭乘三轮车,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
(4)、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由来已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两种学说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至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进一步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价值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6)、需强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非常重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交通事故涉刑事犯罪有明确规定。列举其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认定当事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即使未涉刑事仅处理民事赔偿时当事人一旦诉至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各方赔偿金额作出判决。
(7)、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别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调解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亲自参加调解。
(8)、正因为事故认定书的这种特殊证明作用,所以在出具认定书时必须要慎之又慎。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事故认定书的规划化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进步,希望能在这方面有更多规划性文件的出台。
(9)、首先,符合立法的本意。从笔者上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立法在逐渐弱化认定书的行政纠纷解决功能,更加强化其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证据功能。因为从法律概念上分析,《道交法》第七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在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一词,既不是指行政责任,也不是指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即它不是法律责任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责任”
(10)、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法院都应当采取高强度全面审查的原则,在保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应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构成要件也要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这样可以避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直接转移为刑事责任。
(11)、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颜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金沙县人民法院。
(12)、2013年8月15日18时许,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商业街天顺药店门前,王广飞驾驶的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在临时停靠时,陆小华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打开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后门,导致车门与沿商业街自西向东行驶的王连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倒地后,原告身体撞到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左后轮,造成王连华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王广飞与陆小华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王连华无责。
(13)、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被告王广飞驾驶机动车路上行驶,在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且未阻止乘车人陆小华从左侧开门下车,因此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王连华受伤是由于白色厢式货车导致,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
(15)、交通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现场且都签字才有效。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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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8)、被告颜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原告汪某运输货物,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原告汪某主动搭乘了被告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颜某操作不当,三轮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右侧山体上,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19)、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认定书下来后赔偿程序
(1)、最高院公报案例: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者无追偿权!
(2)、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和第七十二条所述,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将书面复核申请书,交由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由作出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4)、双方对事故成因有异议选择报警,则由交警来处理。交警是需要根据事故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的大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应当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但不能直接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8)、笔者认为,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证据属性即可,没有必要再进行过于严格的区分。主要理由如下:
(9)、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王广飞、陆小华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5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5399元。
(10)、当然上述规定只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案件方面的证据作用更为突出,特别是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因为,该罪是以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罪与非罪的,所以,基本上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可以说,在此类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上就是判决书,由此可以看出,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
(11)、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于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刊登了“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和“罗伦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这两个指导性案件的发布,虽然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参照义务,因此未能改变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的现状。
(12)、张某某现在的伤情有可能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说明张某某当时受伤是比较重的,不属于交通安全法上“无伤亡”“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形,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说轻微事故协商处理的?A建筑公司询问货车司机,他只赔偿了一千元给张某某算了事了,而且他还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这让A建筑公司更加怀疑张某某在制造一次虚假的交通事故。
(13)、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4)、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通常,二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作为法院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
(15)、在我们日常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有很多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大体可以分为双方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
(16)、如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将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17)、民事诉讼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秉持有限审查的原则为准,同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一般不予审查,对有争议的,施行有限的程序性审查。
(18)、本案中原告受伤是由驾驶人与乘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驾驶员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乘客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和乘客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确定驾驶员和乘客各自的责任大小,即驾驶员和乘客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对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驾驶员和乘客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19)、无论是交通事故刑事或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也需要在庭审中承担极重的举证说明义务才可能推翻,但往往无法轻易实现该主张。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也经常遇到已诉至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争议仍然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服,要求改变责任认定。那么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呢?请看以下重点内容。
(20)、(3)张丹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法律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9卷第9期:
3、责任认定书需要什么资料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2)、可以,因居住地发生变化,可以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申请变更到无锡的,分别在市车管所考试科(北渚),江阴车管所和宜兴车管所办理业务。
(3)、为了加强审判权对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建立了全面审查的原则,其是一种较高强度的审查方式,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一律进行审查。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中,指的是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处罚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审查不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而且包括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拒绝搭乘货运机动车。
(5)、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增加了“道路”二字。
(6)、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7)、原告汪某作为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机动车搭乘的一般安全常识,对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应当知晓,也应该预见危险的存在,却仍然搭乘,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8)、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9)、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为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必经的程序和步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安机关行使最终的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应相当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
(10)、A建筑公司想去调取当时出事时的现场录像资料,交警那里没有,因为事情过去已经四个多月了,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个月。看来张某某四个多月不告知单位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担心A建筑公司去调取录像,一定有高人指点他这么做。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必须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抛开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两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竞合的,也就是等同的;而在某些情况下是交叉的,即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总体而言,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和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交通事故责任。
(12)、具体而言: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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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述条款说得很清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为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所以在出现对该种证据提出质疑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很明显,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有异议的话只有这一种救济途径。
(15)、综上,立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演变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增加了“道路”二字。事故认定书名称的第一次变更,立法者主要是想淡化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的行政色彩,突出交警部门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认定职能,第二次变更,公安部明确界定了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范围,文字上更加规范严谨。
(16)、(1)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J).检察实践,2003,(5):
(17)、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了前置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历了审查起诉、开庭审理阶段,但是基本上检察、审判机关大多会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予以完全采信,最终导致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主导该罪的司法裁判的问题,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最终也可能导致检察监督、审判功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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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另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庭审时对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法律适用的证据使用。但是也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也既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只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法院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本身并非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
(20)、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键性证据,其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划分、行政处罚的承受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都具有重大的切身利益,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目前立法没有修改的状况下,当事人如何获得权利的救济?
4、责任认定书需要双方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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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交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交警部门的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律强制性职责。如果交警部门只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交警部门进行处罚的权利,若交警部门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来实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的目的,其基本思路同笔者上述。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4)、其次,诉讼法上的证据分类不可能穷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类型的划分基本分为七大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言辞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虽然立法上证据形式紧凑,但是成文法的抽象性与滞后性也不可避免。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证据形式会不断出现,另一方面证据形式也会因社会生产生活的复杂性,很难一概而论,出于维护法律稳定性的需要,立法者不可能在出现新的证据形式的情况下,马上进行相应的修改。
(5)、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往往说的就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其实只是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而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法院也只能对明显有问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而不能直接改变事故认定书!
(6)、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的综合性特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并确定当事人责任而做出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其认定过程是集多种行为于一身的过程,认定书本身也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如果仅从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角度对认定书进行界定都会显的有失偏薄,亦经不起检验和推敲。
(7)、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如有效期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补充合并登记;
(9)、如笔者前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因为其是由法律授权的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有法定的公定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笔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目前该行为不可诉。
(10)、②如因驾驶证合并时,其中一类驾驶证准驾车型未在合并时正确记录在档的,相关准驾车型有效期未超过一年的,直接前往车管所补充登记即可。
(11)、(4)陈现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审判实践(J).法律日报,2000年8月20日第2版.
(12)、一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正如笔者前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会对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当然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处罚依据即认定书提出质疑,按照《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交警部门应当承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的证据,如果其不能举证,法院就会排出对认定书的采信。这样不但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间接了实现了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的目的。
(13)、(5)吴行政: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辨析(J).人民司法,2009(10):
(14)、二审改判明确:如果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仍然支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15)、来源:无锡交警微发布等。图文编辑:本地宝编辑整理|侵删。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16)、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上诉称,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17)、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推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8)、(2)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J),检察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003版.
(19)、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意见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0)、中院二审明确:驾驶员饮酒驾车且逃逸,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驾驶员予以理赔,否则将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
5、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1)、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皂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2013年12月26日)
(2)、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其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和参照。
(3)、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为例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来确认。
(4)、A建筑公司又从交警提供的照片发现,照片上显示的时间是2021年9月26日。既然是2012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怎么照片会是2021年9月26日拍摄的呢?但张某某确实在2021年9月26日在A建筑公司上了一整天的班,事故不可能发生在这天的早上6:合理的解释当然是拍照的工具未正确调整时间。但A建筑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一个没有当事人图像的照片上面的血迹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则由北往南的方向也是假的,由此可以推翻上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