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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5个

发布时间:2023-11-14 14:06:17 admin 阅读:59

导读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5个 有刘备在临死前托孤诸葛亮,诸葛亮虽然最终没有完成刘备的愿望,但他已经尽力了。 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5个是什么? 关于诚信的5个典型事例,如下:1、“一...

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5个

有刘备在临死前托孤诸葛亮,诸葛亮虽然最终没有完成刘备的愿望,但他已经尽力了。

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5个是什么?

关于诚信的5个典型事例,如下:1、“一诺千金”的由来秦朝末年,有一个叫季布的人,他信守诺言,名声很高。许多人与他建立了牢固的友谊。当时,甚至有这样一句话:“宁得百斤金,不得千金。”(这就是成语“千金之约”的由来)2、曾子杀猪一次,曾子的妻子要去集市,孩子哭了。妻子哄着孩子说:“别走。我会回来帮你杀猪的。她从集市回来后,看到曾子珍想杀猪,赶紧拦住他。曾子说,如果你欺骗你的孩子,他们不会信任你。然后他杀了猪。曾子没有欺骗孩子,也培养了孩子值得信赖的道德品质。3、商鞅对木材的信仰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孝功的支持下主持改革。当时,在战乱频发、人心惶惶的情况下,为了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京城南门外竖起一块三尺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承诺:谁能把这块木头搬到北门,奖励10两。围观的人不相信这么简单的事情能得到这么高的回报。因此,没有人愿意尝试。于是商鞅把赏金提高到50两。重赏之下,必有勇者。最后,有人把木头抬到了北门。商鞅当即赏了他50两黄金。商鞅此举在人民心中树立了威望,商鞅的下一次改革很快在秦国传开。4、尼泊尔青年早年,很少有外国人踏上尼泊尔喜马拉雅山南麓。后来,许多日本人来这里观光。据说这是由于一个年轻人的正直。一天,几位日本摄影师邀请一位当地少年去买啤酒。少年跑了三个多小时。第二天,男孩自愿给他们再买一瓶啤酒。这次摄影师给了他很多钱,但男孩直到第三天下午才回来。结果,摄影师们辩称那个男孩骗走了他的钱。第三天晚上,男孩敲了摄影师的门。结果他只买了四瓶啤酒。后来,他翻山过河又买了6瓶。他回来时打碎了三个瓶子。他哭着把零钱和碎玻璃还给了摄影师。在场的每个人都很感动。这个故事深深地打动了许多外国人。后来,越来越多的游客来到这里。5、韩信报恩汉朝的创始人韩信小时候很穷。他经常没有食物和衣服。他和哥哥、嫂子住在一起,靠剩菜为生。肖汉鑫白天帮弟弟干活,晚上努力学习。他那吝啬的嫂子仍然讨厌他的书。她认为读书消耗灯油,毫无用处。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有一位老妇人为别人当仆人。她同情他,支持他读书,每天给他食物。面对老太太的真诚,韩欣非常感激。他对老人说:“等我长大了,我会报答你的。”老妇人笑着说:“等你长大了,我会被埋葬的。”后来韩信成了名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想起帮助过他的那位老人。于是他找到老人,把他带到皇宫里,像对待母亲一样对待她。关于诚信的名言名句1、诚实是力量的一种象征,它显示着一个人的高度自重和内心的安全感与尊严感。——艾琳、卡瑟2、诚实和勤勉,应该成为你永久的伴侣。——富兰克林3、不信不立,不诚不行。——晁说之4、诚实的人必须对自己守信,他的最后靠山就是真诚。——爱默生5、诚信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德)康德

申论技巧║诚信论据积累:2个典型事例,18句名人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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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聊一聊“论据”。申论文章中常用的论据有两类: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事实论据包括一般事实、典型事例和统计数据;理论论据包括名人名言、科学公理和国家政策文件。其中,最常用的是典型事例和名人名言。而这两类论据来源于我们的日常积累。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信用是一种道德品质。(论点)信用是人与人之间因为能够履行诺言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个人守信反映的是个人较高的道德修养,整个社会守信反映的是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文明程度。可以说,信用就是一种道德品质。松下电器创始人曾说过:“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理论论据,名人名言)信用既是精神层面的力量,也是物质层面的财富。守信的人更易获得成功。《墨子》有云“言不信者,行不果”,《论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都是告诉我们不讲信用的后果,失去了信用终将一事无成。(理论论据,名人名言)因此,我们要诚实守信,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

本段的论点是“信用是一种道德品质”,围绕该论点可以使用与“信用、诚信、守信”相关的典型事例和名人名言作为论据。

与之有关的典型事例如下:

1.曾子杀猪

曾子的儿子吵着要跟母亲去市场,曾子的妻子对儿子说:“你回去在家等着。我回来以后杀了猪就给你做。”儿子一听,立即安静下来。

曾子的妻子从集市回来时,看见曾子正准备杀猪。她说:“你怎么拿我哄孩子的话当真呢?”曾子说:“在小孩面前是不能撒谎的。他们年幼无知,如果我们现在说一些欺骗他的话,等于是教他今后去欺骗别人。他知道受了骗,就不会再相信妈妈的话,你就很难再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了。”曾子的妻子觉得丈夫的话很有道理,于是心悦诚服地帮助曾子杀猪去毛、剔骨切肉。

2.商鞅立木

商鞅立木建信是战国时期发生在秦国国都的一个事件。当时商鞅变法推出新法令,生怕民众不信任,放了一根木头在城墙南门,贴出告示说:如有人将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就赏十金。所有民众都不信。直到将赏金提升至五十金时,才有一壮士将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如约赏给了他五十金。此举取得了民众对商鞅的信心,终于商鞅公布了变法的法令。

与之有关的名人名言如下:

1.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

2.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莎士比亚

3.丈夫一言许人,千金不易。——《资治通鉴》

4.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

5.守信用胜过有名气。——罗斯福

6.人之所助者,信也。——《易经》

7.言必诚信,行必忠正。——孔子

8.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松下幸之助

9.信不足,安有信。——《管子》

10.信用是难得易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的言行而失掉。——池田大作

11.言无常信,行无常贞,惟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荀子

12.没有诚信,何来尊严?——西塞罗

13.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富兰克林

14.信用就像一面镜子,只要有了裂缝就不能像原来那样连成一片。——阿米尔

15.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

16.小信诚则大信立。——韩非子

17.信用是一种现代社会无法或缺的个人无形资产。诚信的约束不仅来自外界,更来自我们的自律心态和自身的道德力量。——何智勇

18.言必信,行必果。——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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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的百年奋斗故事

关于诚信的名人故事

诚信1:曾子杀猪

曾子原名曾参,是孔子的学生。曾参,春秋末期鲁国有名的思想家、懦学家,是孔子门生中七十二贤之一。他博学多才,且十分注重修身养性,德行高尚。一次,他的妻子要到集市上办事,年幼的孩子吵着要去。曾参的妻子不愿带孩子去,便对他说:“你在家好好玩,等妈妈回来,将家里的猪杀了煮肉给你吃。”孩子听了,非常高兴,不再吵着要去集市了。这话本是哄孩子说着玩的,过后,曾参的妻子便忘了。不料,曾参却真的把家里的一头猪杀了。妻子看到曾参把猪杀了,就说,“我是为了让孩子安心地在家里等着,才说等赶集回来把猪杀了烧肉给他吃的,你怎么当真呢。”曾参说:“孩子是不能欺骗的。孩子年纪小,不懂世事,只得学习别人的样子,尤其是以父母作为生活的榜样。今天你欺骗了孩子,玷污了他的心灵,明天孩子就会欺骗你、欺骗别人;今天你在孩子面前言而无信,明天孩子就会不再信任你,你看这危害有多大呀。”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诚信2:韩信报恩

汉朝的开国功臣韩信,处幼时家里很贫穷,常常衣食无着,他跟着哥哥嫂嫂住在一起,靠吃剩饭剩菜过日子。小韩信白天帮哥哥干活,晚上刻苦读书,刻薄的嫂嫂还是非常讨厌他读书,认为读书耗费了灯油,又没有用处。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有一位为别人当佣人的老婆婆很同情他,支持他读书,还每天给他饭吃。面对老婆婆的一片诚心,韩信很感激,他对老人说:“我长大了一定要报答你。”老婆婆笑着说:“等你长大后我就入土了。” 后来韩信成为著名的将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惦记着这位曾经给他帮助的老人。他于是找到这位老人,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宫殿里,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对待她。

有关诚信的事例

曾子杀猪。曾子,又叫曾参,春秋时期鲁国人,是孔子的弟子。曾子的夫人到集市上去赶集,他的儿子哭着闹着也要跟着去。他的母亲对他说:“你先回家呆着,待会儿我回来杀猪给你吃。”她刚从集市上回来,就看见曾子要捉小猪去杀。她就劝止说:“我只不过是跟孩子开玩笑罢了。”曾子说:“妻子,这可不能开玩笑啊!小孩子没有思考和判断能力,要向父母亲学习,听从父母亲给予的正确的教导。现在你欺骗他,这就是教孩子骗人啊!母亲欺骗儿子,儿子就不再相信自己的母亲了,这不是正确教育孩子的方法啊。”于是把猪杀了,煮后吃了。

学习了!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共同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劳动关系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的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就人民法院构建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诚信行为、应对机制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旨在向社会昭示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与社会一道营造“不诚信、无利益”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某培训学校安排员工柳某至长征宾馆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室外,月工资2550元。某培训学校未与柳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显示柳某自愿到某培训学校学习,并服从边学习、边实习的安排。

某培训学校主张《协议书》即是与柳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义务,所涉内容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柳某认为《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其在某培训学校学习的内容、课程的安排、学习的方式、培训费用以及其应该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等,这些内容并未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缺乏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协议书》旨在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协议书》根本无法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柳某主张某培训学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培训学校与柳某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内容的要求,《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判决某培训学校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柳某为某培训学校提供劳动,双方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培训学校与柳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主要是关于学习、实习的约定,未体现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某培训学校以签订学习、实习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定纷止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目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应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双方于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与某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王某为农村户口,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某鞋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某鞋业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本人书写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虽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用人单位涂改劳动合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采信劳动者主张

【案情简介】

黄某与某科技网络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数据中心部门算法工程师,合同期限三年。2016年9月26日,某科技网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黄某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黄某于2016年9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黄某主张某科技网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科技网络公司认为黄某自2016年9月28日至30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故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科技网络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黄某已办理离职交接后,又以黄某旷工为由,向黄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且某科技网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电子邮件中主张的解除理由,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某科技网络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在认定黄某工资标准时,双方产生分歧。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月工资为35000元,每年发14薪。某科技网络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试用期满后,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税前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字样,但该条内容后未显示“14薪”字样。经法院核实,该条内容后有明显刮除痕迹,纸张明显比同页其他纸张薄,而某科技网络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结合某科技网络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行为,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4薪,予以采信。

【案例评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底线,已经上升为基本法律原则。本案中,某科技网络公司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其意识到该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在黄某已经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又编造事实,以黄某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再次向黄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行为实属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此外,某科技网络公司擅自涂改劳动合同,企图少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数额,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应予以严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实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弘扬良好社会风气的目标。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依约为劳动者解决北京户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获支持

【基本简介】

2013年8月,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公司承诺为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入职该公司的某下级公司工作。此后,李某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某于2015年6月提出辞职申请,后获批准离职。

李某主张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承诺办理北京户口,故接受了较低的工资,并按照要求配合办理了相应手续,现未能成功办理北京市户口,应视为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据此辞职。北京某电子公司未就其系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的主张举证,法院认定北京某电子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

李某另主张,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北京某电子公司未为其办理北京户口、未告知其具体原因、亦未提供北京市人事部门批复证明,使其在选择工作时丧失部分就业机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北京某电子公司应就此进行赔偿。由于该损失赔偿未经劳动仲裁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及具体损失金额,故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该项请求。

【案例评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应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最终达成用工合意、建立劳动关系紧密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目的之一。本案中,双方之间户籍约定成为李某接受北京某电子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员工在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解决北京市户口,未积极履行、落实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承诺的优厚条件,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有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五:劳动者在求职时假造简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罗某在简历中虚构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借此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考核,于2016年11月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罗某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2017年3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以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罗某认为,其工作状态良好符合录用条件,某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罗某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二审法院查明,罗某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例评析】

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录用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隐瞒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罗某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与罗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予以认可。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骗”的方式蒙混过关,否则必将适得其反。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就待遇、岗位要求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当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顾某于2010年12月入职某软件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顾某将其依据《员工购买优惠计划》享有的2014年及2015年购买指标分三次倒卖给某软件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吴某,吴某又已转卖。顾某前两次每次倒卖3个CPU、第三次倒卖5个硬盘,共计倒卖11个产品、获利数千元,且在某软件公司与顾某面谈时,不配合调查、隐瞒事实。

某软件公司的《员工购买优惠计划》规定,通过购买优惠计划购买的产品不得转卖或谋取私利,严禁员工参与转卖,不得请求、拉拢或诱使其他员工代购,所有违背这些条款与条件的可疑行为都将遭到调查,违反这些条款与条件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可能终止雇佣合同。某软件公司认为,顾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顾某认可曾出于朋友间帮忙的目的向吴某提供账户及密码,让吴某使用其指标购买了CPU或硬盘,称事后吴某过意不去向其支付了好处费2000元或2500元,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对外转卖的共同故意。因此,顾某不认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的决定,认为某软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某软件公司利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购买优惠计划》,亦不符合某软件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等制度的规定。对于顾某的此种行为《员工购买优惠计划》中明确规定某软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未予支持顾某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某软件公司给员工提供优惠购买产品的指标,系为让顾某及其亲属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使用公司产品,公司明确规定禁止转卖,顾某是明知的。顾某违反规定将优惠购买指标转让他人,法院无法确信其仅为帮忙而没有获利的主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行为准则》,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享受用人单位内部福利的同时,应当恪守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顾某倒卖公司优惠产品(指标)获利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某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认可。

 

案例七: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1年7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岗位经调整后为商品开发经理,负责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遴选供应商。

2015年9月,黄某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在采购过程中,严格依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达到质优价廉,不以任何形式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在选择各类服务商、供应商时,不以权谋私,不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设置障碍并攫取私利;不利用工作之便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

黄某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资设立某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通过黄某主管的部门遴选,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2014年至2016年间,商贸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采购商品,由第三方公司将商品发送给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由商贸公司结算货款的方式,向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供货,累计货值逾一千万元。

2016年4月,某网络科技公司以黄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背社会商业准则,极大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为由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黄某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遴选负责人,负有廉洁自律义务,在商贸公司系由其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资设立的情况下,未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披露其与商贸公司的投资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使商贸公司通过其主管部门的遴选,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黄某的做法侵害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知情权,影响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选择权。黄某在作为公司供应商遴选负责人并承诺廉洁自律的情况下,仍以权谋私,违背了劳动者忠诚义务,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和职业道德,经法院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对黄某提出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未予支持,即是对黄某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案例八: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刘某怀孕,诊断预产期为2016年11月2日。2016年9月5日,刘某称需要照看孩子,向部门主管申请9月12日至14日休事假3天,未获得公司直接领导批准即不到岗上班。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美国,此后未再出勤。刘某于9月20日至22日期间又以“身体不适,无法每天在路上往返4个小时到公司上班,需请假在家安胎待产”为由申请事假,与其已出国多日的事实不符。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某医院生有一子。

由于刘某怀有身孕,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9月8日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嘱托其于9月9日至22日全休两周,但刘某并未向公司申请9月9日至18日休病假。之后,刘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欲依据9月8日开具的病假条,申请9月23日至30日病假,未获公司批准。

某信息科技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累计旷工23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刘某以某信息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认定,刘某作为劳动者,旷工时间已十余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某信息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刘某因事需请假,未向某信息科技公司告知真实理由,而是编造理由,隐瞒出国的事实,并且旷工多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请假应遵守用人单位请假流程。某信息科技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信用是立身之本,劳动者编造请假事由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切不可隐瞒实情、胡编乱造请假事由,并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缺勤时间较长,即使怀有身孕也无法成为免责理由。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九: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2年毕业入职某证劵公司工作。入职时,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申请占用公司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1个,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本人知晓公司每年为应届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的名额稀缺,此名额仅提供给承诺长期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使用。经慎重考虑,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2012年底,周某落户北京。2014年6月,周某提出辞职。某证券公司向周某发出关于支付离职赔偿金的通知,要求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如未及时赔偿损失,将影响离职手续等相关手续的办理。2014年6月27日,周某向某证券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某证券公司为周某出具了离职证明。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证券公司无须返回周某离职赔偿金6万元。

【案件评析】

周某入职某证券公司时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愿意赔偿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等内容。某证券公司对此认可,并依承诺履行。该承诺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某证券公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故周某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向某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某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因不满服务期向公司提出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周某在离职时,已经履行承诺义务支付6万元给某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周某在某证券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要求某证券公司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闫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闫某从事开发工作,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一年内,闫某不能以任何方式向有竞争关系的组织或者公司提供服务。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业务范围及情形,某科技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闫某违反约定,须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某公司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2013年5月,闫某离职,某科技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以及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的通知》,通知闫某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与某科技公司从事任何同类业务的公司,同时对限制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告知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A及其下属公司;B及其下属公司;C及其下属公司……。闫某在该通知上签字,表示收到通知并阅读知晓上述内容。同月,闫某入职C集团的某下属公司。

2013年12月,某科技公司以闫某入职C集团的某下属公司,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闫某继续履行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返还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闫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针对闫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C集团的某下属公司股东和股权质押等情况来看,闫某和C集团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从某科技公司和C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来看,二者属于竞争关系。因此,闫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维系劳动关系的基石,不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在特定情况下还会延伸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益的同时,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如果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在用人单位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时,应当遵守相关约定,在入职其他用人单位时,及时向原用人单位反映就业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诚信有关的例子

1.曾子杀猪是讲古时一个叫曾子的人,有一天,曾子的妻子哄骗孩子说在妈妈集市回来后杀猪给儿子吃,曾子得知后真的将猪杀了。故事告诉我们为人要诚信,答应的事一定要做到。2.郭汲守信:郭汲,东汉人,官至大司空、太中大夫。他一贯注重恩德,在当时声誉很好。郭汲在并州任职时,一次下去考察,途经美稷县,当地的孩子们闻讯后,自发地聚集到一起夹道欢迎他。郭汲不知情,就问:“小朋友,你们这是在干什么呀?”孩子们回答说:“听说您要来,我们特来欢迎!”郭汲闻言赶忙下马,一一答谢。在美稷县办完事后,孩子们又闻讯赶来送郭汲,并问他什么时候返回。郭汲立即让随从计算返程的日期,告诉了他们。由于事情办得十分顺利,返回美稷县的日子比预期早了一天,但为了不失信于孩子们,郭汲下令在县城外的野亭露宿一晚,等到第二天才入城……3.尾生抱柱,又称柱下期信:古代有一名青年名叫尾生,与一女子相爱,情深意切。一日,两人相约在某桥下相会。后来,恰遇泛潮,江水上涨,那女子还没有到来。尾生却始终坚守诺言,死守在桥下,抱着桥柱不放,最后被江水淹没而死。后人常以“尾生抱柱”或“柱下期信”作为守信的代词。

一组关于“诚信”的事例排比要有典型的人物或事例

诚信是什么?老农说,诚信是春天播下的种子,秋天结出的丰硕果实,是汗水滋润中禾苗结出的盈穗在风中摇曳出的交响;教师说,诚信是推倒了墙变成的桥,是师生间真切的情感纽带,是皎皎白玉兰般纯洁的师生情;

5个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有哪些?

5个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如下:例子一:季布,汉朝人,他以真诚守信着称于世。时人谚云:“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意思是说,季布的一句话,比金子还要贵重。后来,季布跟随项羽战败,为刘邦通缉,不少人都出来保护他,使他安全地渡过了难关。最后,季布凭着诚信,还受到汉王朝的重用。例子二:清代乾隆年间,南昌城有一点心店主李沙庚,最初,以货真价实赢得顾客满门。但其赚钱后便搀杂使假,对顾客也怠慢起来,生意日渐冷落。一日,书画名家郑板桥来店进餐,李沙庚惊喜万分,恭请题写店名。郑板桥挥毫题定“李沙庚点心店”六字,墨宝苍劲有力,引来众人观看,但还是无人进餐。原来“心”字少写了一点,李沙庚请求补写一点。但郑板桥却说:“没有错啊,你以前生意兴隆,是因为有了这一点,而今生意清淡,正因为少了这一点。”李沙庚感悟,才知道经营人生的重要。从此以后,痛改前非,又一次赢得了人心,赢得了市场。例子三:商鞅任秦孝公之相,欲为新法。为了取信于民,商鞅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招募百姓有能把此木搬到北门的,给予十金。百姓对这种做法感到奇怪,没有敢搬这块木头的。然后,商鞅又布告国人,能搬者给予五十金。有个大胆的人终于扛走了这块木头,商鞅马上就给了他五十金,以表明诚信不欺。这一立木取信的做法,终于使老百姓确信新法是可信的,从而使新法顺利地推行实施。例子四:李苦禅是我国当代着名画家,他为人爽直,凡答应给人作画,从不食言。有一次,有位老朋友请他作一幅画,李苦禅因有事在身,未能及时完成。不久,当他接到老友病故的讣告后,面有愧色,即趋作画,画了幅“百莲图”,并郑重其事题上老友的名字,盖上印章,随即携至后院,将画烧毁。事后,对儿子说:“今后再有老友要画,及时催我,不可失信啊!”例子五:曾子原名曾参,是孔子的学生。曾参,春秋末期鲁国有名的思想家、懦学家,是孔子门生中七十二贤之一。他博学多才,且十分注重修身养性,德行高尚。一次,他的妻子要到集市上办事,年幼的孩子吵着要去。曾参的妻子不愿带孩子去,便对他说:“你在家好好玩,等妈妈回来,将家里的猪杀了煮肉给你吃。”孩子听了,非常高兴,不再吵着要去集市了。这话本是哄孩子说着玩的,过后,曾参的妻子便忘了。不料,曾参却真的把家里的一头猪杀了。妻子看到曾参把猪杀了,就说,“我是为了让孩子安心地在家里等着,才说等赶集回来把猪杀了烧肉给他吃的,你怎么当真呢。”曾参说:“孩子是不能欺骗的。孩子年纪小,不懂世事,只得学习别人的样子,尤其是以父母作为生活的榜样。今天你欺骗了孩子,玷污了他的心灵,明天孩子就会欺骗你、欺骗别人;今天你在孩子面前言而无信,明天孩子就会不再信任你,你看这危害有多大呀。”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5个有哪些?

关于诚信的典型事例有北宋词人晏殊,素以诚实著称。在他十四岁时,有人把他作为神童举荐给皇帝。皇帝召见了他,并要他与一千多名进士同时参加考试。结果晏殊发现考试是自己十天前刚练习过的,就如实向真宗报告,并请求改换其他题目。

宋真宗非常赞赏晏殊的诚实品质,便赐给他“同进士出身”。晏殊当职时,正值天下太平。于是,京城的大小官员便经常到郊外游玩或在城内的酒楼茶馆举行各种宴会。晏殊家贫,无钱出去吃喝玩乐,只好在家里和兄弟们读写文章。有一天,真宗提升晏殊为辅佐太子读书的东宫官。

大臣们惊讶异常,不明白真宗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真宗说近来群臣经常游玩饮宴,只有晏殊闭门读书,如此自重谨慎,正是东宫官合适的人选。

晏殊谢恩后说:“我其实也是个喜欢游玩饮宴的人,只是家贫而已。若我有钱,也早就参与宴游了。”这两件事,使晏殊在群臣面前树立起了信誉,而宋真宗也更加信任他了。

诚信故事

春秋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当时处于战争频繁、人心惶惶之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

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

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新法使秦国渐渐强盛,最终统一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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