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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句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精选好句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7:41 admin 阅读:59

导读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1)、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办理。 (2)、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

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1)、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办理。

(2)、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3)、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4)、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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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张羽翔.基于环境保护税的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研究(J).商业经济,2020,No.524(04):153-1

(8)、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9)、答: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0)、为了更好地规范《环境保护税法》的征管活动,实现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协助征管部门的权益条款。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税法》享有的核定权和复核权,也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予以保障。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将税款核定由税务部门统一核定改为“必要时可与协作部门共同核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复核程序中的复核权,进而实现协作部门权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的双重保障,提高协作积极性与效果。

(11)、※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12)、点击(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填写税源明细。

(13)、 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申报环境保护税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4)、由于环境保护税对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建立税收征管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管理程序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理应立足于规范税种征管规则,对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程序作进一步规定。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协作征管模式的发展与升级,面对环境保护税在征管实践中已经显现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客观需要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适应当今新形势下的征管要求,《税收征管法》应对税收协作征管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第五条中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具体程序、各环节的权利与义务等,实现《税收征管法》与《环境保护税法》中关于协作征管的有效联动。

(15)、三是减征不得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中水污染物的日平均值,以及每次机构监测数据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可以将那些污染大、危害大、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例如多氯联苯、二恶英、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国家应该尽快把这些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类型进行征税,设立更为科学的绿色税种,有利于对环境保护税种的开发和分类。

(17)、信息采集右侧选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8)、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9)、四类重点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0)、◆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率;

2、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1)、税收核定程序不明确。目前环境保护税核定制度缺乏一套完整的程序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仅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会同进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核定工作,并没有就税收核定程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未直接规定核定的具体操作程序,而是将相关程序制定权赋予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而目前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生态环境部门,都未对环境保护税的核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仅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单独或联合当地生态环境机关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就目前各省出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来看,内容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有关的核定程序规范尚不完善;且这些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般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

(2)、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3)、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4)、 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5)、答: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适用10%、15%)作废)模块进行作废操作。

(6)、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也包括生态环境部门。但是,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及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并不明确。虽然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税决定,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可以以被申请人身份参与纳税争议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现实问题。是将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还是将两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或是将税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生态环境部门列为第三人?《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7)、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8)、●“国家治理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研讨会征稿启事

(9)、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物料衡算”的,需采集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需采集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10)、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11)、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12)、   荷兰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排污费的收取,也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要将其用于治理污染的整个过程,从对污染源的监测,到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实验分析,再到最后的证明定论,以及对排污进行的跟踪报道直到最后的治理。我国目前由于环境保护税刚刚起征,而且国家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还远远不够,所以暂时可以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来弥补环保资金不够的状况。而且税收的使用情况必须要做到详细化、透明化,以确保税款的合理配置,达到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合理专款专用,合理规划税收,可以起到环境保护的双重效果。

(13)、答: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排放地具体指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14)、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15)、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0606)

(16)、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7)、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性质不清晰。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各有分工,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污染源监测并及时提供计税信息,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税款的征收。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征管行为是基本法定职责,还是属于请求回应的附属义务,对该行为性质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将导致税收征管中各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不明晰。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往往无法保证协助部门的积极性。因此,协助行为的定性是法定职责还是附属义务,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出现不作为或者工作不到位情况时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目前,对于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时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但《税收征管法》有关协作制度规定不完善,致使协助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另外,《环保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数据监测、异常复核等相关环节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18)、如需按期申报,在“申报计税及减免”页面,“按次申报”选择“否”即为按期申报,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

(19)、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0606)

(20)、第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

3、环境保护税税率

(1)、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这些征税范围均是原排污费中规定的污染物,并没有包括像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碳等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污染物,以及铅蓄电池、烟火、鞭炮等高污染环境物,后者仅仅以征收消费税的形式来加以控制,效果并不明显,或不足以控制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另外,对机动车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并没有划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判断是否应该交环境保护税可以从政策规定中把握三个关键词: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和应税污染物。

(3)、(3)魏佳乐.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河北企业,2019

(4)、如果属于当月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5)、其次,明确异常申报复核相关问题的处理。一方面,纳税人在申报异常复核程序之前是否需要预先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经过复核程序后,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少报、谎报现象时,是否需要缴纳复核期间的滞纳金。有学者出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认为这一期间是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责的期限,纳税人不应对这一期限缴纳滞纳金。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且应对自身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缴但未缴或者故意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因此,在环境保护税复核期间,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滞纳金可以根据异议过后的应税款项具体分析。如申报的数据低于经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后的数据,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且对需要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反之,无须缴纳复核期间的滞纳金。这样既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也有助于打消企业漏缴、少缴应税款项的念头。

(6)、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7)、◆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8)、Environmentalprotectiontax

(9)、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是否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什么?

(10)、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的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为:

(11)、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12)、二是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检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检测数据。

(13)、◆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14)、首先,为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水平,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认定为强制性法定义务较为合适。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中,因为应税污染物的特性,生态环境部门对数据监测以及税收核定、复核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两者的具体职能终究存在差异,特别是当利益产生冲突时,如果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仅仅认定为是对税务部门的请求进行回应的附属义务,将难以保证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该义务。

(15)、地址: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蓉花路口创业中心大厦8楼801-803室

(16)、具化《税收征管法》中的协作制度。通常来说,征管规则应先由作为税收征收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具体税种法再在此基础上细化。同理,税收协作征管规则应先由《税收征管法》进行系统性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在此基础上对该税种涉及征管协作的对象、内容、形式、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然而当前作为税种法的《环境保护税法》对跨部门税收征管协作虽作出了框架性规定,但《税收征管法》对协作制度仅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条款内容过于简单、概括。

(17)、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8)、二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19)、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20)、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4、环境保护税

(1)、 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享受浓度减征环境保护税优惠,具体有什么要求?

(2)、其次,除了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责任,同时应当明确其在协作中享有的相应权利。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法》虽历经几次修订,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未能反映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的变化。对于如何保障协作部门在协作中的相应权利,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与《税收征管法》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协作部门的权益不予以明确,就难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协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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